各县(市、区)住建局、市直相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持续加强我市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消除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襄阳市瓶装液化气管理办法》《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一2021)等法律法规,现就严格遵守燃气安全有关规定,在全市开展燃气用户加装安全装置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
二、基本规定
(一)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家庭用户燃具和商业用户燃具必须设置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连接管等。
(二)新建住宅管道天然气工程在建设环节全部安装自闭阀,燃气具连接管应当使用燃气专用不锈钢波纹管;既有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加装自闭阀,非金属软管更换为燃气专用不锈钢波纹管;瓶装液化气居民用户非金属软管更换为燃气专用不锈钢波纹管。
(三)非居民燃气用户(包括管道天然气和瓶装液化气)应当安装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泄漏报警器及联动切断装置,非金属软管更换为燃气专用不锈钢波纹管,并确保正常使用。
(四)瓶装液化气居民用户和流动商户必须使用有经营许可证的液化气站自有钢瓶,严禁使用无标识或过期钢瓶。
(五)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应当安装专用烟道,确保烟道安装严密可靠、完整无破损,烟气应直接排出至室外。
三、有关要求
(一)任何单位销售、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阀、燃气自闭阀、燃气专用不锈钢波纹管等燃气安全设施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书。
(二)所有从事燃气经营、充装、运输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或从业资质,并严格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三)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国家标准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监测、维护、检修,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使用燃气进行技术指导。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四)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使用合格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擅自安装、拆除、改造户内户外燃气设施。
四、强化落实
(一)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装置加装工作具体实施,并督促乡镇办、社区(村)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台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形式,加强对燃气用户尤其是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大型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加装燃气安全装置必要性的宣传,督促用户更换、安装安全装置。
(二)燃气经营企业协同属地政府排查摸清经营范围内燃气用户基础底数和安全装置安装使用基本情况,建立台账,制定安装计划;定期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摸排存在的问题、隐患;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确保燃气泄漏报警器及联动切断装置、自闭阀、金属软管选用标准符合相关规范;加强燃气安全装置过程中的安全及验收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工作,保障我市燃气用户加装燃气安全装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市燃安委各成员单位负责督促所监管领域燃气用户按照属地政府要求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及联动切断装置,非金属软管更换燃气专用不锈钢波纹管。
(四)对拒不加装燃气安全装置,危机公共安全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用气行为,经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可采取停气措施。
(五)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燃气安全装置加装工作,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消除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局将定期向纪检监察机关汇报燃气安全装置加装工作进展情况。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