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解决好国民收入分配问题,既关系到经济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共同富裕不是平均主义,更不是共同贫穷,需要着眼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提高发展质量,推动共享发展
文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尹中卿
我们刚刚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一百年来,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前仆后继、继往开来,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从国内生产总值规模看,1952年只有600多亿元,1978年达到3600多亿元,2020年突破100万亿元。从1952年到2020年,年均增长8%以上,其中1979~2020年年均增长约10%。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看,1950年约合37美元,1978年156美元,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超过1万美元。从居民拥有财富看,1952年底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8.6亿元、人均1.6元,2020年底达到210万亿元、人均增加到15.2万元。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看,1952年仅为80元,1978年151元,2020年达到21210元。从脱贫成果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完成近1亿农村贫困人口全面脱贫,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今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天安门城楼上庄严宣告,我们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
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财富极大增长的同时,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也呈扩大趋势。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更是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当前,全社会已经形成基本共识: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蛋糕”做大了,还要把“蛋糕”分好。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加大对国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完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改革国民收入再分配,健全国民收入第三次分配,千方百计缓解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8月25日,游客在沈阳市沈北新区兴隆台街道“稻梦空间”景区游玩。近年来,沈北新区推出多项举措发展乡村经济,利用本地优势发展民宿、旅游、特色种养殖项目 杨青摄/本刊
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亟须引起重视
从总体上看,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时间里,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居民收入分配虽然也有一些差别,但差距并不很明显。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超出市场作用和政府管控的因素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在经济快速增长、全体人民普遍富裕起来的同时,平均主义被打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出现明显变化,不同地区、行业、部门、阶层、群体之间的居民收入分配也从改革开放之前总体上平均,转变为差别越来越明显、差距有所扩大。
根据2007年《中国价格及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统计年鉴》和《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有关数据测算,从1978年到1985年,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城镇基尼系数从0.16上升到0.19,农村基尼系数从0.21上升到0.26。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经济社会体制急剧转型,收入分配差距快速扩大。从1985年到2006年,城镇基尼系数上升到0.34,农村基尼系数上升到0.37。
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自2003年以来,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一直保持在0.46以上,其中2008年高达0.491,在此之后7年逐年下降,2015年降至0.462。在刚刚过去的“十三五”时期,2016年又升至0.465,2017年升至0.467,2018年升至0.468,2019年、2020年又降至0.465,但仍然高于2015年。
最近两年,由于经济增速区间下移与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交叉影响,大宗商品、居民消费价格、教育医疗养老费用、商品住宅价格不断上升,加剧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亟须引起重视。
国内外实践表明,居民收入分配与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共同富裕具有紧密联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不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社会公平正义不可能自动实现,效率也不可能持续提高。国际上通常把基尼系数0.4作为警戒线,高于0.4很容易给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由于劳动报酬和居民收入比重不断下降,直接限制了居民的消费能力和水平,往往也成为投资与消费、内需与外需结构失衡的重要原因,不仅制约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而且还有可能影响经济增长后劲。居民收入差距过大,还很容易加深社会阶层分化,有可能引发不同群体利益矛盾和冲突,给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解决好国民收入分配问题,既关系到经济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大方向持续发力共同富裕
近年来,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党的十九大提出,当前,“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要“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个新时代也是“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项现实任务,必须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向着这个目标做出更加积极有为的努力。”
第一,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推动共享发展。
共同富裕不是平均主义,更不是共同贫穷,需要着眼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提高发展质量,推动共享发展。
一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提高技术要素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提高等量资源消耗的经济附加值,调整产业、地区结构和收入分配结构,促进我国逐步进入国际产业链中高端,加快共同富裕的进程。
二是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在绝大多数居民依赖劳动取得收入情况下,必须不断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增加就业人数,提高就业率,为城乡居民增加收入打好基础。
三是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强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建设,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个体经营者,支持“三农”发展,充分激发创业、创新、创富的动力和活力,让更多就业者变成创业者,既增加劳动报酬,又增加利润类收入。
四是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从统筹城乡发展入手,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增加居民房屋租赁收入。尊重人力资本价值,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科研成果转化和智力资本收益。拓宽理财和投资渠道,为居民获得和拥有更多财富创造条件。积极开发国际市场资源,提高居民来自国外的净收入,提高境外资产配置收益率。
第二,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比重,提高劳动所得比重。
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主要任务,也是一个长期过程,既要考虑需要,也要考虑可能。
一是坚持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居民三者关系,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建立健全有利于居民收入合理增长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体制机制。逐步减少税收、非税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进一步规范企业参与分配的行为,国家减税降费应当从面向企业转变为面向居民,切实降低居民负担。统筹城乡发展,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是坚持劳动报酬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廉价劳动力一直被视为我国的竞争优势,抑制了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要依照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劳动、资本、资源、技术、信息、管理等要素参与初次分配的体制机制。要通过完善职工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劳动者工资随个人技能和贡献、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同步增长,让劳动者腰包鼓起来。
三是解决好地区、行业、部门之间劳动者收入差距过大问题。推进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工薪同城同待遇,加快完善公务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基本工薪正常增长机制,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以缩小行业收入差距。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强化经营管理者激励和约束,解决好劳动报酬差距过大问题。依法加强企业用工监督管理,健全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督促企业给农民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应有的待遇,缩小不同行业、企业相同工种的工资差距。
第三,加快完善有利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税收制度,保护合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确立了以间接税、收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当前,最重要的是加快完善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税收制度,建立多税种、立体式、全过程的税制结构和税收调节体系,使税收调节分配“高端调低”功能在居民收入、投资收益、存量财产等各个环节得到有效发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一是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适当减少增值税、消费税等以商品和劳务流转课税的间接税种并降低其比重,逐步增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以收入课税的直接税种并增加其比重。要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费用扣除标准,进一步提高“起征点”,降低“中段”的累进率,提高富裕群体所得税税率,努力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赋负担,切实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调控。
二是逐步完善财产税制度。要完善资源税制度,扩大征收范围,提高税负水平,遏制资源性行业的暴利。加快普遍开征房地产税。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仅对三资企业、外国侨民和国内企业营业性房产征收房产税。需要尽快把对外、对内不同的房地产税、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合成一个房地产税,逐步走向较全面的征收。同时还要积极研究、创造条件出台遗产税、赠与税,抑制财富过度集中。
三是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形成协调配套、覆盖全部居民收入、覆盖居民收入运行全过程的税收调控体系。逐步建立社会保障、税务、财产登记合一的个人信息系统,加强对多元化、隐蔽性收入的监控和税收征管。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切实加强对非常态高收入群体收入、财产、财富的监管,不断加强反腐力度,打击和取缔权力寻租、腐败收入、黑色收入。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税源控制和税源稽查与监察,加强对金融大鳄、寡头企业家、演艺明星球星、垄断行业从业者等高收入群体收入的监管,遏制垄断收入、灰色收入、不合理收入。
第四,加快优化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财政支出结构,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朝着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进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加快优化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财政支出结构,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主要运用财政手段调节居民收入差距。虽然财政资源不可“包打天下”,但尚没有别的手段可以发挥这样的作用。要发挥财政资源“低端托底”功能,以“增低、调高、扩中”为主线,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逐步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橄榄形”格局,防止两极分化。
一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的方向和结构。财政资源包括财政支出、国有资产收益、公共资源。财政资源的支出,应该减少经济建设支出,减少生产性补贴,更多地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居民社会福利。财政资源的补贴,应该更多向困难群众倾斜,如对低收入者的救济支出、助学金支出、助学贷款贴息,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所需所急所盼,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共享发展社会事业,统筹做好托幼、教育、公共医疗、住房、扶残等各方面工作,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三是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近年来,我国区域发展出现新的问题,要素流动“北出南进”,经济增速“北慢南快”,经济比重“北降南升”。东北、西北地区发展滞后,京津冀地区发展放慢,东西差距有所好转,南北分化日趋明显。财政转移支付要更加注重向东北、西北甚至华北地区的农村和基层倾斜,为从根本上缩小因地区差距所产生的居民收入差距创造条件。
第五,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缩小群体间的基本保障待遇差距。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再分配的主要手段与初次分配不同,它为弥补市场失灵而产生,更多关注结果公平问题,维持居民基本生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网。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设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有效率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既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项现实任务,一定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紧扣共同富裕目标,统筹协调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慈善事业的发展,整合和优化社会保障的结构、制度和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既不应过分超前,更不能明显滞后。
一是推进社会保险改革。需要系统检视基本社会保险设置及其运行情况,明确各项目的职责定位、保障范围、待遇水平、筹资机制,推进制度完善定型。要稳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尽快实行全国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要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把就业保障、职业伤害保障的覆盖范围扩展到全体劳动者,建立覆盖全民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其员工办理职业年金、补充性医疗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等,鼓励中高收入群体自主自愿自费参加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个人养老金、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获得基本保障之上更好的保障。要增强公平性、互助共济性和对数字化时代的适应性。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精算平衡机制,增强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是推进社会救助改革。群体间的基本保障待遇差距降低了社会保障体系整体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影响着全社会共同富裕的进程。要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底线,整合城乡居民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低保标准,完善失业和工伤保险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扩大社会救助范围,逐步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等待遇水平,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三是推进社会福利改革。要不断增加社会福利开支,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要引导社会公益慈善“第三次分配”,在自愿基础上,鼓励开展募集、自愿捐赠等慈善公益。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逐步取消户籍关联度,使非户籍常住人口能够享受居住地的社会福利服务。
信息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