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活动中的行为,
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评标专家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 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宜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 )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评标活动包括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审查活动,以及政府采购的磋商、谈判等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招标人以书 面形式委托的招标人代表和依法产生并参与评标(磋商、谈判)工作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评标专家。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自觉遵守市交易中心评标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第五条 市交易中心对按照《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实施现场考评和负面清单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有下列差错行为的,均将被记录并公示。
(一)参加评标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的;
(二)未按承诺来参加评标且未在评标签到时间前30分钟向专家抽取岗位告知的;
(三)到评标现场后,以非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四)未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或在评标区域使用通讯工具对外联络的;
(五)未及时在评标专家库变更工作单位信息的;
(六)不服从评标现场管理的;
(七)不独立评审,抄袭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的;
(八)不认真履行评标职责,导致被责令改正或重新评标的;
(九)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十)超出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向招标人(招标代理)额外索要劳务费的;
(十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十二)评标未结束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的;
(十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四)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
(十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意向;
(十六)拒绝在评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上签字,且不以书面形式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十七)存在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
第六条 本制度公示内容主要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参与评审项目名称、评审时间、差错行为等。
第七条 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发现并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进场服务 过程中的差错行为,自记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宜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示,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现本制度第五条差错行为的,市交易中心将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并填写《提醒谈话记录表》(见附件)。
一年内,评标专家存在差错行为累计2次及以上的,交易中心将函报监督部门,并将差错行为函告其工作单位。
招标人代表存在差错行为的,市交易中心将直接函告招标人。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试行期为一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