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发布基本业务规则及细则 11月15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姚均芳、刘慧)10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上市与审核4件基本业务规则及6件配套细则和指引,上述业务规则自11月15日起施行。

这4件基本业务规则包含上市规则和3件审核规则,即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再融资审核规则和重组审核规则。

从本次发布的业务规则看,其中,公开发行并上市方面,总体平移精选层晋层标准作为上市条件,保持包容性和精准性。同时,落实注册制试点要求,明确了交易所审核与证监会注册的衔接分工,组建上市委员会。余股配售由“按时间优先”调整为“按申购数量优先,数量相同的时间优先”,缓解投资者集中申购压力。

上市公司融资并购方面,构建了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并行的多元化融资工具体系。在发行机制上明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需由证券公司保荐承销,明确了主承销商在发行定价、发售过程中的责任,同时引入了竞价发行机制。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方面,制度要求与现行上市公司主要监管安排接轨,不再实行主办券商制度,由保荐机构履行规定期限的持续督导;同时充分考虑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和发展规律,强化公司自治和市场约束。

上市规则还明确了上市负面清单中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影响期要求,即申报前36个月内未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不得在北交所发行上市。新三板挂牌期间依法实施的股权激励可在北交所上市后继续实施,限售、行权等安排保持不变。

此外,记者从证监会获悉,证监会10月30日发布并实施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为北交所作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运行提供上位法依据,明确有关监管安排。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