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强拆行政诉讼谁当被告?最高法:“谁行为,谁被告”

新华社北京3月26日电(记者罗沙)对强拆房屋提起行政诉讼,谁当被告?哪些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针对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最高法26日发布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土地征收中的强制拆除,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情形下,被告资格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明确对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便于当事人准确提起诉讼,及时有效就地化解纠纷。

此外,这份规定明确了法定具体职能部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作出行政行为情形下的被告资格确定规则。实践中,基于行政管理的考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往往通过听取报告、召开会议、组织研究、下发文件等方式对职能部门进行指导,职能部门据此作出相应行政行为。此种情形下,应当以最终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规定还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履责申请转送法定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情形下被告资格确定规则,以及涉不动产登记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资格的确定规则。

对于最高法应当裁定再审的行政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七种情形:在全国范围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经高级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

这份规定还明确了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具体案件类型、迳行裁定驳回申请再审的情形,并重申当事人就再审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