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食品浪费纳入法治轨道意义重大

北京青年报特约评论员

12月22日,反食品浪费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为治理“舌尖上的浪费”建章立制。草案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并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等等。

“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文明用餐,杜绝浪费”……在各地餐馆、食堂等场所,随处可见这样的提示语。长期以来,向餐饮浪费说“不”属于文明道德调整的范畴,主要靠倡导、自律或相关公约的软约束。近段时间,这种情况正在发生变化,法律之手以更加鲜明的态度、更加具体有力的措施,开始介入对餐饮浪费的规制,对收取剩餐费、禁设最低消费、开展“光盘行动”等事项做出明确规范。

国家立法层面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将近年来我国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有利于建立长效机制,发挥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为全社会确立餐饮消费、日常食品消费的基本行为准则。我们正在从主要靠文明道德规范遏制餐饮浪费的时代,进入法律法规与文明道德规范并重遏制餐饮浪费的时代。

之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出台规定,餐饮经营企业可以向剩餐较多的消费者加收一定的费用,有的地方执行情况和社会反响不尽如人意。此次提交审议的反食品浪费法草案提出向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无疑更加权威、规范,有助于消除社会争议,凝聚社会共识,能够赋予餐饮服务提供者更多按标准收费的底气,也能赢得消费者更多理解和支持,取得更好的贯彻落实效果。

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入法之后,还有很多细节需要明确。如果只有“厨余垃圾处理费”的法律概念,缺乏收费操作细则,“厨余垃圾处理费”有可能在一些餐饮经营单位成为糊涂费、争议费甚至乱收费。因此,有必要在反食品浪费法立法中明确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的主体资格、标准、条件、流程、商家提示义务、反误导义务履行方式、争议解决办法和消费者维权路径等。这样才能增强收费的操作性、规范性、合理性,才能让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具备更明显的法律特征,推动建立全面完备的反食品浪费法律制度。

近年来,一些地方探索通过立法来反食品浪费,取得积极的成效。9月25日公布实施的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增加制止餐饮浪费,推动厨余垃圾减量的内容,包括要求餐饮经营者、单位集体食堂制止餐饮浪费,规定餐饮经营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后可对剩餐超过合理限度的收取费用。9月24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成为全国首部专门聚焦治理餐饮浪费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多地的创新与探索,为全国性立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有利于从完善地方和国家立法的角度,将依法遏制食品浪费工作推向深入。

勤俭节约、珍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今社会物质丰富,国家和民众更加富有,这种美德仍然要持续发扬光大,甚至可以说,国家和民众越富有,越要强调反食品浪费的重要性。反食品浪费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反食品浪费国家立法迈出重要一步,不仅有利于遏制餐饮浪费行为,也具有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提升社会道德水平的作用。

反食品浪费纳入法治轨道值得期待,有望进一步强化全民珍惜粮食、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观念,在全社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