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刚刚完成的第五轮次安全生产督查,既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国务院安委办组织的执法检查,也是一次执法和普法相结合的行动。《经济半小时》栏目记者跟随第八工作组,对钢铁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了督查。
企业总经理移民国外常年不在,偌大钢厂处处存在隐形“杀手”
位于芜湖市新港镇的富鑫钢铁公司,2003年由原国有繁新钢铁厂破产改制而成,现有员工2800多人,年产钢材200万吨。主要从事于模具钢、螺纹钢的生产和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是此次督查组督查的重点。
在富鑫钢铁炼铁厂580立方米高炉本体炉顶液压站,明察暗访组发现该处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与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不符。
高炉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一氧化碳,随着炉内气流向上流动,一旦发生泄漏,一氧化碳很容易在高炉炉顶的封闭建筑物内聚集。一氧化碳是有毒气体,达到一定浓度后会导致人中毒,甚至死亡。
生产过程中的一氧化碳,就是我们说的高炉煤气,通常企业会把它回收起来用于生产。煤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煤气安全管理、设备维护及使用,任何一个细节都关乎安全生产,都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儿,企业必须高度重视。
煤气排水器的作用是收集和排出煤气管道中的冷凝水,在生产过程中设备一旦发生故障,使煤气压力瞬间升高很多,煤气排水器容易被击穿,导致煤气大量外泄,造成严重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定,两道排水器的阀门是不能同时常开的。
企业目前两道阀门同时开着,不仅违规操作,排水器产品也较为落后,未采用安全型水封式排水器,不能有效防止煤气泄漏,也不便于对排水器运行状况进行观察和监视。
厂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厂区类似结构的排水器共有34个。不仅如此,排水器排水管阀门未设置操作平台,开关阀门的操作难度很大。
在富鑫钢铁炼钢厂的生产车间,车间内机器轰鸣、一个个装满钢水的钢包在不停调运,生产异常繁忙。
明察暗访组在这里检查时发现,在炼钢厂转炉的炉下邻近区域,操作室、备件库房的门均朝向调运“钢包”的通道上。
吊运“钢包”通道邻近区域建筑物的门、窗,朝向吊运通道上,存在很大安全风险,钢包里钢水的温度在1500摄氏度、1600摄氏度,一旦发生罐体倾翻、倾覆事故,将严重威胁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明察暗访组在对炼钢厂进行检查的过程中,还发现钢水罐热修工位安全防护挡墙设置不规范、未覆盖整个作业区域。如果钢水发生漏钢、倾翻,那么作业人员的安全就保障不了。
除了现场检查之外,明察暗访组在查阅企业相关材料的过程中发现,富鑫钢铁存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的问题。
该企业总经理已移民加拿大多年,长期不在岗无法履行法定职责,公司实际没有总工程师,却制定了总工程师的安全和职业卫生职责。除此之外还有其他问题。
重大安全隐患触目惊心,上班竟是“身处险境”
宁夏昊丰伟业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是第八明察暗访组此行的重点检查企业。该企业位于中卫工业园区,成立于2003年5月,前身是1958年建设的国有中卫县钢铁厂,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炼铁、铸铁制造和销售。
明察暗访组在对昊丰伟业钢铁进行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炼铁厂1580立方米高炉炉基回水槽内存在积水,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处积水源于高炉水冲渣沟的底部泄漏,岗位人员为了避免生产现场脏乱,图省事、求便捷,将泄漏部位引至高炉炉基回水槽内,人为造成回水槽内部积水。
专家介绍说,高炉炉基必须保持干燥,如果高炉主沟、炉缸侵蚀严重,就有可能导致高温液态铁水泄漏到高炉炉基,高温液态金属泄漏遇积水会使水瞬间汽化,引发爆炸,导致高炉炉前作业人员和炉基周围人员受到伤亡威胁。正因如此,才把高炉炉基存在积水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这样的隐患必须及时消除。
高炉生产过程会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一氧化碳是有毒气体,泄漏达到一定浓度后会导致作业区域人员缺氧中毒,严重会危及生命。明察暗访组发现高炉气密箱未辨识为有限空间,也未按要求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明确,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炼钢厂生产过程中,钢水、铁水、液渣的转运,百分之八九十都是通过起重机空中吊运完成的,起重机吊具横梁上的焊接缝、销轴等一些部件的使用状态十分关键,关乎生产的安全,按照规定必须定期探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但在昊丰伟业钢铁炼铁厂,明察暗访组通过查验发现,一台吊运钢包的起重机耳轴销未做探伤检测。
除了厂区现场检查发现部分安全生产隐患外,明察暗访组调查还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到位。
最终中卫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昊丰伟业钢铁公司进行4万元和9.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强调“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但全员责任制能否制定好、组织好、实施好,关键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正确、全面履行好法定职责。为此,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处罚标准,推动由事后处罚转变为事前处罚。
据了解,今年第五轮安全生产明察暗访工作,分为9个工作组,先后深入17个重点省份,聚焦矿山、消防等多个重点行业领域,明察暗访100余家企业单位,排查800余处问题隐患,23名企业“一把手”被处罚。
【半小时观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由“被动”变“主动”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已经于今年的9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归根结底是企业的安全生产,不能只靠有关部门等外部力量的监督和约束,更应该靠企业“一把手”,也就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严格履职”。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相信,只有企业真正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切实负起责任,强化管理,真抓实干,才能最大限度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