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和社会各届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及时行使权力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企业需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的,宜城市公证处将开辟绿色通道,满足企业维权需求。
二、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
应当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或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一般可以依据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
三、当事人的通知和证明义务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四、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私人业主间的租赁合同所涉租金减免相关问题
租赁合同中如有“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正常经营的,应减免该期间的租金”的类似条款,则按合同约定处理。如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承租人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实现使用目的,业主应当免除租金。如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承租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继续使用租赁物用于经营,但受疫情影响收益明显减少甚至亏损的,可请求减免部分租金。如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承租人仍继续使用租赁物用于经营,疫情并未导致其收益明显减少的,不可请求减免租金。如租赁房屋用于居住,承租人在疫情期间继续使用租赁物的,不可主张减免租金,如承租人无法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可主张减免租金。
六、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可采取协商方式减免租金
承租人可主动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出租人提出减免的申请,或者提出缓交的申请,或者提出支付条件变更(例如,如果今年的营业收入达到XX万元以上的则支付2020年2月的租金,如果未达到的则无需支付)的意思表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承租人及时向出租人报告疫情对经营的影响,例如客流、营业收入、经营支出、损失等。出租方与承租方应相互体谅,共度时艰。
七、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中止
受疫情的影响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待疫情解除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八、疫情防控期间,可拨打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咨询电话:
法律援助律师咨询电话:王仕林律师 18972238188 熊勇志律师18671000109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咨询电话: 崇法律师事务所书记:罗爱民律师15997186728 崇法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远芳律师13507277886传学律师事务所主任:黄传学律师13986372707 秉迎律师事务所主任:尹炳银律师13972095678 扬律律师事务所主任:杨 玲律师13669008655